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商品类住所及原国有土地拆迁安顿住所和其他用地土地出让金补缴规范的告诉
为加强丽水市区土地证券交易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运作及管理工作,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则的告诉》(丽政发〔2007〕7号)文件精力,经丽水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中心城区商品类住所及原国有土地拆迁安顿住所和其他住所用地土地出让金补缴规范的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则的告诉》(丽政发〔2007〕7号)第二章第三条第一项规则,2000年7月18日曾经经依法同意并已开发建造的划拨土地,未改动原同意用处(指原同意的修建运用性质和土地运用权用处),契合现行城市规划的建造用地性质,但已不再契合《划拨用地目录》供地的,经请求可依法补办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商品类住所(指签有正式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商品房)及原国有土地拆迁安顿住所和其他住所用地出让金补缴规范每2年调整一次,适用于丽水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本次调整在前次规范的基础上上调25%(见下表)。